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1、根据《征信业管理条例》第三章第十六条,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;超过5年的,应予删除。不良信息保留期间,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进行说明,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录。
本文到此结束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